法規名稱:
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 (民國 105 年 11 月 21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84 年 12 月 13 日
第 67 條
雇主於吊籠檢查合格證有效期限屆滿前一個月,應填具吊籠定期檢查申請
書 (附表十) ,向檢查機構申請定期檢查;逾期未申請檢查或檢查不合格
者,不得繼續使用。
前項定期檢查,應就該吊籠各部分之構造、性能、荷重試驗及其他必要項
目實施檢查。
前項荷重試驗準用第六十四條第二項及第十五條規定。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