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 (民國 105 年 11 月 21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84 年 12 月 13 日
第 82 條
雇主申請鍋爐之竣工檢查時,應填具鍋爐竣工檢查申請書(附表三十七)
,並檢附下列書件:
一、加蓋構造檢查或重新檢查合格戳記之鍋爐明細表。
二、鍋爐設置場所及鍋爐周圍狀況圖。
鍋爐竣工檢查項目為安全閥數量、容量、吹洩試驗、水位計數量、位置、
給水裝置之容量、數量、排水裝置之容量、數量、水處理裝置、鍋爐之安
全配置、鍋爐房之設置、基礎、出入口、安全裝置、壓力表之數量、尺寸
及其他必要之檢查。
經竣工檢查合格者,檢查機構應核發鍋爐竣工檢查結果報告表(附表三十
八)及檢查合格證(附表三十九),其有效期限最長為一年。
雇主應將前項檢查合格證或其影本置掛於鍋爐房或作業場所明顯處。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