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 (民國 105 年 11 月 21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84 年 12 月 13 日
第 90 條
所有人或雇主申請鍋爐之重新檢查時,應填具鍋爐重新檢查申請書(附表
四十二)一份,並檢附下列書件:
一、鍋爐明細表二份。
二、構造詳圖及強度計算書各二份。但檢查機構認無必要者,得免檢附。
三、前經檢查合格證明文件或其影本。
第七十八條第三項及第七十九條規定,於重新檢查時準用之。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