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辦理勞工體格與健康檢查醫療機構認可及管理辦法 (民國 111 年 08 月 12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85 年 10 月 04 日
第 15 條
認可醫療機構辦理巡迴檢查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置有醫師、醫事檢驗師(生)、護理人員及其他相關檢查之必要醫事
    人員各一人以上在現場執行業務。
二、辦理噪音作業勞工特殊體格及健康檢查時,其聽力檢查室(亭)背景
    噪音量,於實施勞工聽力檢查期間,測定值符合附表三之規定,並留
    存紀錄。
三、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內容及方式登錄系統。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