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辦理勞工體格與健康檢查醫療機構認可及管理辦法 (民國 111 年 08 月 12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85 年 10 月 04 日
第 19 條
認可醫療機構對於勞工健康檢查之結果,應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內容、
方式及期限,辦理通報。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