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 (民國 107 年 11 月 21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0 年 10 月 31 日
第 18 條
職業災害勞工經醫療終止後,主管機關得依其意願及工作能力,協助其就
業;對於缺乏技能者,得輔導其參加職業訓練,協助其迅速重返就業場所
。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