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 (民國 107 年 11 月 21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0 年 10 月 31 日
第 26 條
雇主依第二十三條規定預告終止與職業災害勞工之勞動契約時,準用勞動
基準法規定預告勞工。
職業災害勞工依第二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終止勞動契約時,準用勞動基準法
規定預告雇主。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