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 (民國 107 年 11 月 21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0 年 10 月 31 日
第 33 條
雇主違反第十七條、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二十七條至第二十九
條規定者,主管機關應通知限期改善,並處新台幣五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
下罰鍰。經限期改善或繼續限期改善,而未如期改善者,得按次分別處罰
,至改善為止。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