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 (民國 107 年 11 月 21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0 年 10 月 31 日
第 5 條
前二條專款之收支、管理及審核事項,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工保險局辦
理,並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負責監督及審議。
勞工保險機構辦理本法規定各項業務所需費用,由依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
八條規定編列之預算支應。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