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職業災害勞工醫療期間退保繼續參加勞工保險辦法 (民國 111 年 03 月 02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1 年 04 月 10 日
第 10 條
繼續加保者在尚未符合請領老年給付條件前,因死亡或失能程度經評估為
終身無工作能力者,其保險效力至死亡或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或診所診
斷為實際永久失能之當日終止。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