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職業災害勞工醫療期間退保繼續參加勞工保險辦法 (民國 111 年 03 月 02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1 年 04 月 10 日
第 11 條
繼續加保者請領保險給付手續,由投保單位辦理。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