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職業災害勞工醫療期間退保繼續參加勞工保險辦法 (民國 111 年 03 月 02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1 年 04 月 10 日
第 3 條
申請繼續加保者,應於原發生職業災害單位離職退保之日起五年內辦理續
保手續。
職業災害勞工於原發生職業災害單位退保之日起五年內,有再從事工作參
加勞工保險後又退保情形者,仍得依前項規定辦理續保。
依本辦法續保者,其保險效力之開始,自續保申請書送達保險人或郵寄之
翌日起算。郵寄者,以原寄郵局郵戳為準。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