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職業災害勞工醫療期間退保繼續參加勞工保險辦法 (民國 111 年 03 月 02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1 年 04 月 10 日
第 5 條
繼續加保者,其保險費由被保險人負擔百分之五十,其餘由本法勞工職業
災害保險基金(以下簡稱本保險基金)補助。但依本辦法初次辦理加保生
效之日起二年內,其保險費由被保險人負擔百分之二十,其餘由本保險基
金補助。
繼續加保者應按月向其投保單位繳納保險費,由投保單位於次月底前負責
彙繳保險人;繼續加保者逕向保險人申請續保者,應按月向保險人繳交保
險費。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