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職業災害勞工醫療期間退保繼續參加勞工保險辦法 (民國 111 年 03 月 02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1 年 04 月 10 日
第 6 條
繼續加保者之投保薪資,以原發生職業災害而離職退保當時之勞工保險投
保薪資為準,繼續加保期間不得申報調整投保薪資。
前項投保薪資不得低於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級之規定,投保薪資分級表第
一級有修正時,由保險人逕予調整。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