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職業災害勞工醫療期間退保繼續參加勞工保險辦法 (民國 111 年 03 月 02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1 年 04 月 10 日
第 7 條
繼續加保者於續保之勞工保險有效期間,其本人、受益人或支出殯葬費之
人,得請領同一職業傷病及其引起疾病之本法所定醫療給付、傷病給付、
失能給付或死亡給付。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