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職業災害勞工補助及核發辦法 (民國 108 年 04 月 30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1 年 04 月 10 日
第 18 條
職業災害勞工請領各項津貼及補助,應向職安署提出申請,由職安署直接
撥入申請人帳戶。
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申請手續完備經審查完竣,職安署應於十日內發給之
。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