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職業災害勞工補助及核發辦法 (民國 108 年 04 月 30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1 年 04 月 10 日
第 5 條
依本法第八條第一項第四款請領器具補助者,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因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疾病,致遺存障害,經醫師診斷或其他專業人
    員評估必須使用輔助器具。
二、未依其他法令規定領取相同輔助器具類別之補助。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