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職業災害勞工補助及核發辦法 (民國 108 年 04 月 30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1 年 04 月 10 日
第 9 條
依本法第八條第二項請領生活津貼者,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於本法施行後離職退保,經醫師診斷為職業疾病,
    且係保險有效期間所致。
二、經醫師診斷其失能程度不能繼續從事工作。
三、未請領同一疾病之失能給付。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