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施行細則 (民國 108 年 02 月 23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1 年 04 月 26 日
第 12 條
勞保局審核本法規定之各項補助事項,必要時得為下列行為:
一、訪查申請人、雇主、投保單位、有關機關、團體或人員。
二、函請醫院、診所或醫師提出說明或提供相關資料。
三、通知申請人檢送病歷資料及相關檢查報告;所需費用,由勞保局負擔
    。
勞保局辦理前項業務而知悉或持有他人之秘密,不得無故洩漏。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