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施行細則 (民國 108 年 02 月 23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1 年 04 月 26 日
第 17 條
勞保局依本法第六條第一項、第八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九條第一項及第
二十條規定審核勞工是否遭遇職業疾病,必要時得通知勞工或事業單位檢
送勞工職業疾病診斷書、既往之作業經歷、職業暴露資料、體格及健康檢
查紀錄、病歷、生活史及家族病史等資料。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