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施行細則 (民國 108 年 02 月 23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1 年 04 月 26 日
第 2 條
依本法第三條第二項規定,按年由上年度勞工保險基金職業災害保險收支
結餘提撥之金額,於該年度結束後三個月內,暫以原編決算收支結餘數,
按提撥比率先行提撥二分之一,俟決算審定後三個月內多退少補。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