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施行細則 (民國 108 年 02 月 23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1 年 04 月 26 日
第 22 條
雇主依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應發給勞工資遣費或退休金者
,應於終止勞動契約之日起三十日內發給之。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