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施行細則 (民國 108 年 02 月 23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1 年 04 月 26 日
第 3 條
勞工保險局 (以下簡稱勞保局) 應於金融機構或郵局設立專戶,供主管機
關依本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將執行同法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四條所處之
罰鍰,撥入該專戶。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