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危險性機械或設備定期自動檢查人員設置要點 (民國 91 年 09 月 09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85 年 12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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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事業單位實施危險性機械或設備之定期自動檢查,雇主應指定具有左
    列資格之一者擔任。
 (一) 曾任勞動檢查員或代行檢查員,並從事相關機械或設備之檢查工作
      一年以上經驗者。
 (二) 各該機械或設備相關之操作人員訓練合格者。
 (三) 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各該危險性機械或設備相關自動檢查專業訓
      練 (以下簡稱專業訓練) 並經測驗合格者。
 (四)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資格者。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