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危險性機械或設備定期自動檢查人員設置要點 (民國 91 年 09 月 09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85 年 12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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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受委任實施自動檢查人員應受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定期自動檢查委任
    業務講習。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