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危險性機械或設備定期自動檢查人員設置要點 (民國 91 年 09 月 09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85 年 12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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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事業單位或受委任實施危險性機械或設備自動檢查者應置備符合檢查
    受檢對象物所必要之設備、器具、儀表等。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