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動檢查法 (民國 109 年 06 月 10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20 年 02 月 10 日
第 27 條
勞動檢查機構對事業單位工作場所發生重大職業災害時,應立即指派勞動
檢查員前往實施檢查,調查職業災害原因及責任;其發現非立即停工不足
以避免職業災害擴大者,應就發生災害場所以書面通知事業單位部分或全
部停工。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