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動檢查法 (民國 109 年 06 月 10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20 年 02 月 10 日
第 36 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
一、事業單位違反第二十五條第二項或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者。
二、有關團體違反第七條第二項規定者。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