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工檢查員服務規則 (民國 83 年 08 月 01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73 年 10 月 29 日
第 7 條
勞工檢查員實施檢查後,應於一週內將檢查報告表、檢查結果通知書並陳
述處理意見彙報其主管。但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者,應依法先行處理後,
即報主管處理。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