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動檢查法施行細則 (民國 112 年 12 月 07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82 年 08 月 25 日
第 36 條
事業單位依本法第三十條之規定申請復工,勞動檢查機構於查證停工原因
消滅後,應以書面通知其復工。
前項復工通知書應記載左列事項:
一、申請復工之事業單位、雇主名稱 (姓名) 及地址。
二、復工日期。
三、復工範圍。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