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動檢查員遴用及專業訓練辦法 (民國 108 年 02 月 23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83 年 04 月 20 日
第 9 條
勞動檢查員於受訓期間,應遵守訓練規定,有曠課情事或無正當理由受訓
時數未達規定者,由其所屬機關視其情節予以處理。
勞動檢查員之訓練,勞動檢查機構應予記錄。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