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技能檢定術科測試場地機具及設備評鑑標準實施及管理辦法 (民國 92 年 12 月 31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0 年 12 月 05 日
第 11 條
申請評鑑單位業務性質特殊經專案核准者,得以其經命題委員或監評委員
評鑑確定之檢定崗位數發給合格證書,不受評鑑自評表所訂每場最少辦理
人數之限制。但其合格證書上應加蓋「限於專案檢定專用」之戳記。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