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技能檢定術科測試場地機具及設備評鑑標準實施及管理辦法 (民國 92 年 12 月 31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0 年 12 月 05 日
第 7 條
申請評鑑單位應於每年度每一季之第一個月內提出申請,並由主管機關按
季或累積一定申請數量後,辦理實地評鑑工作。但政策性需要之職類,不
在此限。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