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技能競賽實施及獎勵辦法 (民國 99 年 04 月 16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0 年 12 月 05 日
第 23 條
全國技能競賽及全國身心障礙者技能競賽裁判之職責如下:
一、接受裁判長安排評定技能競賽參賽選手之成績。
二、競賽期間、協助裁判長解答選手技術上之問題。
三、競賽過程中對選手操作之優、缺點應詳實記錄,提供裁判長作建議或
    講評之用。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