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技能競賽實施及獎勵辦法 (民國 99 年 04 月 16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0 年 12 月 05 日
第 30 條
歷屆獲得全國技能競賽前三名之選手,年齡未滿二十一歲,並未曾代表我
國參加同職類國際技能競賽者,均可報名參加國際技能競賽國手選拔賽。
但其選拔成績不列入當屆競賽名次。
前項年齡限制,國際技能競賽組織如另有規定,從其規定。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