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技能競賽實施及獎勵辦法 (民國 99 年 04 月 16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0 年 12 月 05 日
第 36 條
選手入場後,應按已抽得之工作位置,對號就位,並經裁判長宣布開始檢
查設備、材料後,始得作各項檢查。經檢查後如有疑義,應立即請裁判長
處理,事後不得異議。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