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技能競賽實施及獎勵辦法 (民國 99 年 04 月 16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0 年 12 月 05 日
第 37 條
選手不得故意損壞競賽場設備。如有違反,情節重大者,依法處理。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