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技能競賽實施及獎勵辦法 (民國 99 年 04 月 16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0 年 12 月 05 日
第 4 條
下列單位得依第二條第五款向本會申請辦理技能競賽:
一、直轄市或縣(市)以上政府機關。
二、高級中等以上學校。
三、全國性同業公會聯合會、職業工會聯合會、工業會及商業會等法人團
    體。
前項規定舉辦競賽之單位,得向本會申請認可。經認可者,自該單位發給
前三名成績證明書之日起三年內,參加同職類丙級技能檢定者,得申請免
術科測試。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