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技能競賽實施及獎勵辦法 (民國 99 年 04 月 16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0 年 12 月 05 日
第 45 條
競賽如需次日繼續進行,在當日結束時,選手須將競賽試題、自備工具、
半成品及有關資料,經裁判人員加封後,交場地負責人置於大會指定場所
保管。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