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技能競賽實施及獎勵辦法 (民國 99 年 04 月 16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0 年 12 月 05 日
第 49 條
主辦單位接獲選手異議書面資料後,應召集技術爭議審議委員會處理,並
於接獲異議後十五日內以書面通知當事人。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