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技能競賽實施及獎勵辦法 (民國 99 年 04 月 16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0 年 12 月 05 日
第 52 條
參加國際技能競賽及國際展能節職業技能競賽獲前三名及優勝之選手,由
本會發給獎助學金、獎狀。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