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技能競賽實施及獎勵辦法 (民國 99 年 04 月 16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0 年 12 月 05 日
第 7 條
技能競賽之辦理次數如下:
一、全國技能競賽每年辦理一次。
二、全國身心障礙者技能競賽每隔一年辦理一次。
三、參加國際技能競賽之國手選拔賽,合併於全國技能競賽舉行;參加國
    際展能節職業技能競賽之國手選拔賽,合併於全國身心障礙者技能競
    賽舉行。
全國技能競賽、全國身心障礙者技能競賽,因故停辦時,本會應於年度開
始三個月內公告之。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