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技能競賽實施及獎勵辦法 (民國 99 年 04 月 16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0 年 12 月 05 日
第 8 條
報名參加技能競賽之各職類人數為三人或三組時,該職類改為表演賽;如
報名人數二人或二組以下時,該職類暫停辦理競賽。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