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職業訓練法 (民國 104 年 07 月 01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72 年 12 月 05 日
第 19 條
主管機關為因應社會經濟變遷,得辦理轉業訓練需要之調查及受理登記,
配合社會福利措施,訂定訓練計畫。
主管機關擬定前項訓練計畫時,關於農民志願轉業訓練,應會商農業主管
機關訂定。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