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職業訓練法 (民國 104 年 07 月 01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72 年 12 月 05 日
第 39 條
職業訓練機構辦理不善或有違反法令或設立許可條件者,主管機關得視其
情節,分別為下列處理:
一、警告。
二、限期改善。
三、停訓整頓。
四、撤銷或廢止許可。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