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職業訓練法 (民國 104 年 07 月 01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72 年 12 月 05 日
第 6 條
職業訓練機構之設立,應經中央主管機關登記或許可;停辦或解散時,應
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備。
職業訓練機構,依其設立目的,辦理訓練;並得接受委託,辦理訓練。
職業訓練機構之設立及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