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職業訓練法施行細則 (民國 101 年 05 月 30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75 年 03 月 21 日
第 2-1 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辦理本法第四條之一所定事項,應訂定各項服務資訊之提
供期間及方式。
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依前項規定配合辦理。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