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 (民國 112 年 11 月 02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74 年 11 月 11 日
第 14 條
受委任、委託或委辦辦理技能檢定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
得終止委任、委託或委辦:
一、對參加技能檢定人員之資格有故意或重大過失審查不實,經查證屬實
    。
二、未依相關規定辦理各項試務工作,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完
    成。
三、辦理職業訓練、技能檢定收取規定標準以外之費用或不當利益,經查
    證屬實。
四、未經許可將受委任、委託或委辦業務,再委任、委託或委辦其他單位
    。
五、違反本辦法及相關法令規定情節重大。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