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 (民國 112 年 11 月 02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74 年 11 月 11 日
第 18 條
辦理專案技能檢定,應以公告之全國技能檢定職類及級別為限。但術科試
題測試前列入保密之職類及級別,應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始得辦理。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