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 (民國 112 年 11 月 02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74 年 11 月 11 日
第 30 條
評鑑合格單位所提供申請評鑑之資料、文件,有偽造、變造或其他虛偽不
實情事者,中央主管機關得撤銷其評鑑合格證書。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